临沂市罗庄区六祥机械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曾于2019年4月签订《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玉米秸秆撕碎机购销合同》,贵公司已于2019年6月履行交货义务,并开具发票,当时我公司扣留1495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已于2020年6月到期,质保金14950.00元应予返还。但经多次联系,发现贵公司已不再经营、无工作人员,经与原购销合同经办人联系,告知贵公司目前无公章、无对公账户,无法收款,且始终未向我公司主张该笔质保金。由于贵公司无法经营、无工作人员、无公章、无对公账户、无法收款,且一直未向我公司主张,说明贵公司已放弃主张返还质保金的权利。
我公司现特向贵公司公告:如贵公司在30日内仍不向我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14950.00元,则该笔债务视为消灭。
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