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全面提升我省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新发展阶段区域发展和空间治理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构建现代化城市体系,推动城市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完善数智化空间治理体系的关键举措。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了《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紧扣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目标任务,提出严守三条控制线、高质量编制规划、严格规划实施监督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记“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坚决落实“多规合一”改革要求,高标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空间保障。
二、加快推进并完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并完善“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积极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包括省级规划、市(州)规划、县(市、区)规划、乡镇规划。省级规划要对全省国土空间作出全局性安排,指导下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州)、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侧重实施性,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州)、县(市、区)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乡镇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多个乡镇联合编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也可因地制宜,将有关规划内容纳入所在县(市)国土空间规划一体编制,按程序报批。
科学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保护力度、开发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等。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按单元范围开展,由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拟开展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在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风貌管控、从严控制用地增量等要求,注重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要落实上位规划的管控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可采用专章形式按程序纳入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已批复的可单独编制报批,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一体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所在单元的详细规划应落实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做好衔接。
协调推进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专项规划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健全目录清单、编制备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避免重复编制。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符合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定位和空间布局,做好与详细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批准后,要汇交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实施监管。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各地区要发挥区域比较优势,落实主体功能定位,强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协调有序、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优化现代农业格局。统筹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加快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推进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实施盐碱耕地改良提升和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拓展农业生产活动空间,打造“黑土粮仓”,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道路。
优化生态保护格局。巩固东部森林、西部防风固沙生态安全屏障,提升松花江等重要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功能。加强长白山自然保护地、东北虎豹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查干湖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围绕北部防沙带、东北森林带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重点开展东辽河流域和吉林省黑土地重点保护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划定一批地表水战略水源地,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优化城镇发展格局。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镇空间结构,推动城镇内涵式、集约高效、舒适宜居、绿色低碳、安全韧性发展。以组团式、网络化模式推进哈长城市群、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发展,增强城市群、都市圈对构建体现吉林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培育创新生态,推动城市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依托现有乡镇培育新的重要节点城镇,统筹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
塑造历史文化保护格局。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发挥好冰雪、森林、边境、民俗等自然人文资源优势,加强夫余、高句丽、渤海古国、辽金等历史文化遗产,东北抗联、东北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格局。结合文物“四普”调查成果,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共享,统一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标准,生成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空间信息底图,形成全省文物保护空间数据库。划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结合各级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城市紫线等统筹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
强化边境国土安全和开发开放格局。优化边境地区国土空间格局,推进边境城镇建设,布局重点镇和中心村,依托口岸建设战略性开放节点,整合产业、风景旅游、历史文化等资源,不断完善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推动人口向重点边境城镇适度集中,提升特色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加快实施边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工程,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通边达海”快速交通网和“快旅慢游”迂回公路网空间需求,夯实边境地区开发开放空间基础,助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四、推动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有效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意识,确保规划严格实施。
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切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不同空间的优先序,差别化确定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控制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和开发强度,不搞无序扩张,促进城镇转型发展,提高城镇化质量。
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科学编制并依法批准详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许可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进行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坚决维护国土空间规划权威性。坚持“多规合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违规变更,防止换一届政府改一次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纳入“一张图”的,不作为规划实施的依据。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五、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着力构建责任明晰、制度完善、要素协同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监督效能,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考核,做好宣传教育,扩大公众参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解决规划编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坚持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形成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整体合力。有关部门要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强化监督效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重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情况,可由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开展提级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要注重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监督成果的综合运用。
强化制度保障。要根据国家立法进程,有序推进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建立健全国土空间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支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措施。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原则,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监测的全流程管理。
强化要素支撑。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配齐配强国土空间规划行政管理岗位和人员,组建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支撑机构。行政机关与省内高校要加强合作联动,培养本地规划专业人才,打造规划教学实践基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先进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国土空间规划智慧管理水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