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我单位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委托经营合同》,约定贵公司利用我单位市区内长途客车停靠站、长途客车多媒体平台及长途客车内部具备开设广告位置等经营广告业务。并对经营期限、经营管理费用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我单位依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贵公司却违反约定,只支付了2018年度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余年度均未支付,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我单位正式通知贵公司:
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的《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委托经营合同》在2025年10月10日解除;请贵公司收到本通知3日内与我单位对接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若贵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行,我方将依法追究你方相应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你方承担。特此通知。
吉林龙源辽源运输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