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佰(身份证号:2207211986******3X)、谭阳(身份证号:2202231980******37)同志,因你们连续旷工已经超过3天,公司无法与你们进行联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你们见报后一个月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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