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韧(身份证号:220104******182)系我单位职工。该同志于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06年1月11日期间,未向单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这期间,我单位多次尝试与李韧本人取得联系,均未能联系成功。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2日给予李韧解除聘用合同(即作辞退处理)。
鉴于无法与李韧本人取得联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市计量检定测试技术研究院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