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原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借款人、担保人与原债权人签署的下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原债权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所享有的债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承继并享有。请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以下债务已全部逾期,债务人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告发布日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我分公司将依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收取利息。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5年11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债权基准日的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原债权人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法院相关生效文书计算,以上数据仅供参考。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