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22058119******3371)、李旭(22072219******1418)我单位已于2026年2月28日通知你们到梅河口工地上班,至今你们都没有到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连续旷工3天视为你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你们与我司劳动合同于2026年2月28日终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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