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