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煚珲(身份证号:2202841993******17)同志,因你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第七十四条第5款、第7款、第11款之规定,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希望你见报后一个月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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