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芬: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06行初24号行政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行终266号行政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强制拆除于桂芬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本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现根据已生效判决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等相关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如下:
一、地上附属物损失赔偿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单》《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赔偿于桂芬地上物损失共计718697元,因适用“独一处”房屋奖励政策而不再重复补偿的54平方米附房价值,须从MA004附房106.11㎡中扣除54㎡房屋安置面积后补偿。因此,于桂芬地上物损失金额共计640397元(718697-54㎡×1450元),具体构成如下:
1.附房52.11㎡×1450元=75560元(原房屋面积为106.11㎡,扣除54㎡申请独一处房屋奖励);2.简房74.7㎡×1100元=81807元;3.简房35.12㎡×1350元=47412元;4.简房31.34㎡×1400元=43876元;5.机井1个×6000元=6000元;6.砖地面39.85㎡×60元=2391元;7.水泥地面4.71㎡×120元=565元;8.大门1个×200元=200元;9.厕所1个×600元=600元;10.渗水井1个×3000元=3000元;11.圈舍33.47m²×300元=10041元;12.大门1个×300元=300元;13.铁丝网65.27m×50元=3264元;14.大门1个×3000元=3000元;15.杨树22棵×250元=5500元;16.温室128.01㎡×400元=51204元;17.大棚198.91㎡×160元=31826元;18.李子树138棵×216元=29808元;19.大棚339.91㎡×160元=54386元;20.李子树236棵×216元=50976元;21.大棚343.59㎡×160元=54974元;22.李子树238棵×216元=51408元;23.大棚104.67㎡×160元=16747元;24.李子树72棵×216元=15552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640397元。
利息以6403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24年8月28日计算至2026年4月3日为15343.21元,合计为655740.21元。
二、独一处房屋奖励:依据项目《征收方案》,被征收人可享受“独一处”房屋奖励政策,本机关决定按以下方式落实“独一处”奖励:本机关为赔偿请求人于桂芬提供位于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隆化路南地块的回迁安置房一套,建筑面积为54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因安置房建筑面积即为应安置的54平方米,如请求人诉求超过54㎡面积安置的,超过54㎡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待安置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时,本机关将另行通知办理入住及产权登记手续。
三、请求人房屋为无证房屋,不享受过渡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价格补助、面积补助等有证房屋补助及奖励。
四、请求人于桂芬在诉讼中提及屋内物品损失。本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搬运并妥善保管,其后已交还于桂芬。本机关将对其主张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有证据支持的部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作出以下处理。具体明细如下:
1.摄像机13台*125.75元/台=1635元;2.网线3箱*283元/箱=849元;3.电池组及电池柜1套共3018元;4.太阳能充电板2台*566元/台=1132元;5.无线路由及网卡3套*534.33元/套=1603元;6.洗衣机1台1250元;7.热水器1台600元;8.大衣柜1组900元;9.白钢柜1个15元;10.煤气灶及柜1组1300元;11.油炸杆1根360元。
以上共计赔偿;12662元
五、支付方式及期限
本决定项下所有赔偿款项,于本决定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请求人指定银行账户。
六、权利救济
赔偿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