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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国内国际

关于请求股权回购事宜的函

吉林旅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系贵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35%股权。现就我公司所持全部股权的回购事宜,函告如下:

自贵公司成立以来,我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全面、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依法享有股东权利。但截至本函出具之日,贵公司长期处于经营困难状态,持续亏损且未实现分红。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之规定,我公司作为国有参股股东,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防范经营风险,现正式请求贵公司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回购我公司所持全部35%股权。股权定价建议参照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具体回购事宜可另行协商。

请贵公司在收悉本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若逾期未回复,我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长春市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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