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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

《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本报4月21日讯(记者李娜)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3月24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对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条例》全文共43条,特色鲜明、简洁实用。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补充细化管理措施。为促进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规定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为强化防范校园欺凌,明确完善发现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及时消除欺凌隐患,以及学校明知发生欺凌不报告不处置的责任。为完善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障,规定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的保障和服务;为避免未成年人无人监护,要求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保障相关工作。

——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规定了教育、卫健、民政、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救助等权益,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规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完善监护人、学校、社会等各方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充分考虑其意愿。规范学校管理,规定学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规开除学生,教育和指导未成年学生提高网络法治意识。充实社会保护,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处置;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共同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依法开展监督,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条例》规定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同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多种渠道了解《条例》实施情况,广泛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推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妇儿工委将立足自身职责,聚焦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扎实推进相关工作。把《条例》宣传作为“九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宣传解读,努力让《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抓住“六一”儿童节、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等节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条讲清楚、把要求说明白;持续开展“法润吉林”“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模拟法庭”等活动,推动《条例》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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