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娄殊玮(身份证号:22012519******0024)与我单位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为您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我单位曾多次通知您前来领取上述证明书,但您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证明书上签字确认。因您的拒签行为导致本单位社保无法减员,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我单位通过公告形式向您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我单位已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给您。该证明书自本公告期满之日后生效,因您拒绝签字怠于办理离职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对我单位造成的社保权利侵害均由您个人承担,与我单位无关。
特此公告。
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