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晓红
你(单位)在二道区广德街梓林小区新一栋北侧有搭建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已于2026年4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长二强催〔2025〕第九002号),你(单位)应于2026年4月14日前自行履行完毕,但至今尚未履行。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擅自搭建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