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金奇(身份证号:22012219800217****):
你与我单位劳动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期满未续签合同,亦长期未向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多年来通过多种方式通知你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且已登报公告限期办理,你逾期仍未到场补办相关手续。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单位依法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后续相关事宜均以本公告为准,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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