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等发展任务。未来发展中,应进一步健全相关劳动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凝聚更多保护力量,不断增强新就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平台经济持续壮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涵盖了出行、配送、同城货运等多个领域,在便利群众生活、畅通经济循环、服务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等特点,如何保障好劳动者相关权益,成为摆在行业发展道路上的现实问题。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体系在适用范围、覆盖程度、转移衔接、经办服务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实践中需要聚焦新就业形态人员合理权益,围绕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健全社保和维权服务体系、增强新就业群体获得感安全感等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政策供给,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增强制度适配,促进劳动力要素有序顺畅流动。随着就业形态加快变化、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新就业模式已成为吸纳城乡劳动力的重要渠道。发展中应针对就业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登记、缴费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异地查询服务等方面的难点堵点,积极推动现行政策规定和经办服务跟上就业形势变化,为跨区域流动就业提供相应支持。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灵活、工作地点多变、劳动关系复杂等特点,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优化经办流程,解决好在哪里参保、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相关业务如何办理等问题;对于转移接续中材料重复、时限偏长的环节,要统筹梳理、应简尽简;对于异地办理中重复提交、来回跑动、多头查询等难点,要持续整治、及时解决,切实将制度完善和经办优化统一起来,推动相关制度更好协调贯通、办理标准更加统一。持续依托“两新”工委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健全社保服务与就业、医保、税务等有关部门同平台企业沟通对接机制,分行业、分领域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参保情况摸排,分类推进政策宣传、参保引导和服务对接,持续提升服务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推动有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落实事项联办联审,推进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跨区域自助服务与智能化指导,使相关政策与措施更好地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变化的新形势,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防范职业风险,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的持续扩大,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实践中应着力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障范围,聚焦参保范围、缴费责任、伤害认定、待遇支付等关键问题,细化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操作标准,形成权责清晰、运行稳定、保障有力的制度体系。积极完善职业伤害申报、受理、调查、认定、待遇支付等环节工作流程,完善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确保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后能够及时受理、规范认定、按规保障。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加强职业安全培训和风险管控,健全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偿相衔接的闭环管理体系,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托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高风险岗位和行业开展预测分析,实施针对性干预,从源头上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切实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强化协同治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内容,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切实发挥相关部门、平台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作用,形成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应聚焦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重点行业,压实企业责任,加强对平台用工管理、算法规则、报酬发放、休息安排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和指导,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惩处,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平台企业公平制定劳动规则、依法合规用工、完善收入分配办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推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平台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诉求收集、协商协调、申诉处理、纠纷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劳动者参与的监督机制办法,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平台规则制定,使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支持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共同营造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社会氛围,监督和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主动履责、各方协同推进的良好格局,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更全面、更深入、更有效的权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