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司始终未能按照原入区协议约定时限及相关条款要求,按期完成土地摘牌核心履约义务,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双方签订的《高斯达科技产业园项目入区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现我方正式作出如下通知:
自本《终止入区协议通知书》送达贵司之日起,正式终止双方签订的全部案涉项目入区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协议终止后,双方终止一切基于原入区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履行后续项目落地、用地交付、政策扶持、配套服务等全部相关约定;
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全部违章建筑物。因贵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相关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均由贵司自行独立承担,我方保留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贵司全部违约责任的合法权利。
特此通知。
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