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芳(纳税人识别号:230223********182X):
我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275号,电话:0431-80502550
特此公告。
附件:周淑芳(纳税人识别号:230223********182X)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税稽罚告〔202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6〕18号
周淑芳(纳税人识别号:230223********182X):
对你(身份证住址:黑龙江依安县向前乡向前村1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7月1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于2022年11月16日出售长春市宽城区华大城二期B17号楼204号房,办理不动产交易申报缴税业务时,填报的上次取得房屋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且有你本人签字,并据此减免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经检查,该套房屋上次取得的实际时间是2021年7月12日,不满足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条件,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合计15,752.61元。并且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你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长二税通〔2024〕774号),通知你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你仍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转让合同》《存量房交易税申报细(转让方)》《存量房交易税申报明细(受让方)》《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少缴纳相关税费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2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你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序号17第一款之规定,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7,876.32元。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三、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