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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报讯 2025年12月31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3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5年12月31日)

为提高我省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贯彻《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水上溢油、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与辐射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突发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按国家另行规定分级。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省、市、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指挥体系

设立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省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总指挥部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应对工作,成员由省委、省政府、驻吉部队、武警及有关部门和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或者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工作。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省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机构组成和具体职责在省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2 市(州)及以下指挥体系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指导配合事发地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高新区、试验区、合作示范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业人员储备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积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或做好专业人员储备,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3 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源头防范和网格化管理,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定期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及早发现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国家确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确定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边境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处置救援,按规定迅速报告,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资源和力量控制事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原则上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接处警电话或其他渠道报告。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2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省总指挥部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分类指挥并开展协调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分别由市、县级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必要时,根据省领导指示,或者应事发市(州)请求、省有关部门建议,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批准新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4.4 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省级层面应对时,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3)研究决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事项,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4)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加强事态发展变化研判;

(6)必要时,向国家和其他省份申请支持;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信息发布

进一步完善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级发布信息或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级发布信息或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级层面应对时,由省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委宣传部会同牵头处置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征用财产及时返还、补偿。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2 调查评估

相关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其中,重大或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地区开展调查评估。当国家牵头组织调查评估时,省级做好配合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级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必要时,省级可以提级开展调查评估。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省委、省政府统筹指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需要省级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市(州)级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要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依法将驻吉部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省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高新区、试验区、合作示范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联合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有效发挥先期处置作用。

开展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6.2 财力支持

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鼓励捐赠和援助,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6.3 物资保障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落实储备任务,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优化布局,完善紧急配送体系;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放行;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

6.5 科技支撑

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科技支撑,推进数字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对应急保障的支撑作用,运用新技术提升应急处置效率。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省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省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地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7.2 预案衔接

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市(州)级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送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衔接。

7.3 预案演练

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及时调整,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

7.5 宣传和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有计划地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7.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未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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