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新消催字〔2026〕第0001号
被催告人:长春百佳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999号宝来雅居12a栋102号房,单位法定代表人:付春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0Y5DT3X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26年06月17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罚款决定,决定书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59号)。
履行方式:通过《吉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共需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长春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