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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区域传真·长春

《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孟凡明)1月17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长春市首部关于科技创新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十四五”期间长春市科技创新领域首个全局性制度规范。

《条例》共9章81条,重点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人才、科技金融、创新环境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条例》提出加强科技创新重大载体建设,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孵化体系,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运行成效突出的孵化载体给予补助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大力发展中试基地和应用场景建设,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应用型科技成果资源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条款,鼓励和支持发展军民融合成果转化。

《条例》专门设置了科技企业家条款,明确加强科技企业家队伍建设,打造领军型、平台型企业家队伍,培育发展青年企业家,发挥企业家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提出加强域内外科技合作,充分释放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潜力,支持行政区域内创新主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创新合作体系,建立区域对口合作机制,加强与省内其他市、县(市)区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与相邻区域创新主体合作。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在加强金融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设定了加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保险机构依法为企业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制度、科技贷款风险财政有限补偿制度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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