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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理论

让公众参与立法生动实践更“接地气”

魏芙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一重要论断为推进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地方立法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地体现在地方立法的生动实践中。

推动公众参与立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他们对立法工作的实际参与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成为“接地气”的生动实践,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民主和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本质的题中应有之义。公众参与了立法,就会深度了解立法项目的出台背景、目的、过程,从而为尊法守法打下坚实基础。

公众参与要体现在地方立法的全链条。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要通过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立法前、中、后的全链条。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审议、评估和监督等各环节都要有来自公众的声音,这些声音应对立法工作产生实际影响。首先,制定立法计划要回应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地方立法实践性、针对性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联系直接、紧密。地方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要向公众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从立法源头上发扬民主。其次,立法调研论证阶段注重听取公众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通过公众意见反馈、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立法听证会或座谈会等途径收集意见和建议。再次,地方立法审议、决定阶段要有民意的充分表达。报告立法草案审核情况时,应把收集到的公众对立法事项的修改建议及采纳情况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四,立法后应继续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评价一部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是否代表和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心里最清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包括立法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这样才能对评估的项目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全链条地让每一部法律都装满民意。

公众参与立法要有制度上的保障。在地方立法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通过相关制度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让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并不断拓宽参与的渠道和提升参与的实效。要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征求立法项目建议,还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草案都应当按照公布是普遍要求,不公布是例外的原则,制定可以不公布的情形,让公开成为常态。同时,对于那些专业性很强的立法事项,应该附有说明,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辨识,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以有效形式,多方面听取意见。要规范立法听证活动,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明确举行听证会的范围、组织召开方式。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让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大作用,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对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定位、设立条件、职责要求、协同保障等加以规范。联系点应当确定相对固定的立法联络员或信息员队伍,让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前、中、后全过程均参与,使其成为立法民意的直通车。要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决策中的作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评估、论证和列席常委会立法审议等活动。要不断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使人大代表真正做到为人民负责、为人民代言、为人民谋利。要妥善处理公众的意见、建议,建立民意收集、采纳和反馈制度,对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办理,做好反馈。始终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开门立法、公众参与,在更“接地气”中实现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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