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梦卓 实习生张禹涵)日前,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吉林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程》,进一步创新府院联动方式,全面规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此次出台的《工作规程》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主体由政府和法院,扩展到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府两院”,明确了化解中心的性质职能、组织机构、矛盾纠纷化解原则、化解方式、受案范围、管辖范围、化解工作程序及化解结果的实际法律效力、法律效果和后续相关程序,并规范了协调化解申请表、通知书、申请书、移送函、结案报告、调解书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相关文书样式,使协调化解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工作规程》从不同角度全面规范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创新促进“一府两院”联动模式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提升协调化解工作质效,推动实现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多元化解效果。
据了解,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是府院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组织。2020年,在省法院推动下,全省各级法院与同级政府均成立了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当年化解案件896件,化解率46%,取得了新收行政一审案件同比下降24%、新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同比下降59%的良好效果。2021年,省政府、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共同决定,将诉前化解行政争议作为府院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推进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一府两院”共同努力下,2021年,全省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共受理诉前争议2562件,同比增长31%;实质性化解争议1739件,同比增长114%;化解率达68%,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全省有19%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得以化解,降低了诉讼增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