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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读者之声

十八周岁后,你新增的那些权利

自然人年龄作为具有生物学基础的自然标志,其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作为个体的法律年龄。达到十八周岁这一法律年龄的自然人,较之未成年人增加了哪些权利?本期,律师就对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做简要介绍。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在其成年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女性从二十周岁、男性从二十二周岁开始享有结婚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自然人在年满三十周岁以后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但同时《民法典》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条件予以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五)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民法典》生效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民法典》生效后,其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会受到年龄限制。

(供稿: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杨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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