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娜)目前,我省疫情防控到了紧要关头,全力打好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阻击战歼灭战,依法有序是实现忙而不乱的重要保证。
“越是非常时期,越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省法学会高端法治智库专家、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提醒大家,疫情期间,更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切忌“随心所欲”,否则可能面临行政法律风险,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日前,马某、胡某在某高速路口卡点,拒不停车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登记,强行闯卡。最终,马某和胡某分别被以阻碍执行职务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文生举例说。他表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公民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登记、强行闯卡等不当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规定,会引发行政法律风险。“《长春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静态管理行为的通告》就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严重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文生说。
王文生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公民蓄意隐瞒、谎报个人行踪轨迹,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后果的;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关于防疫的有关规定,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聚集的;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行动轨迹,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和谣言,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在网络、媒体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聚众扰乱医院、防疫站、社区等防治疫情的场所及公共场所秩序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