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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读者之声

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一)

问: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停止欠费业主乘坐电梯吗?

答:不可以。《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乘用电梯、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外,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物业服务人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涉及物业管理的哪些活动事项是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

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问:业主大会是如何组成的,有哪些权利或义务?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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