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首页
第05版:读者之声

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知识(二)

商家以库存不足取消订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消费者在“双十一”网购时系统显示“订单提交成功,等待卖家发货”。过了一段时间,商家却告知消费者“因双十一购买成交量过大,库存已无法满足订单,故临时进行限购,不得不取消交易。”此时,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选择退货退款,息事宁人。请问商家这样做,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网络购物时,一旦消费者提交货物订单,买卖双方就已经达成了购物合同,双方都应接受网络平台所载明的相关交易规定,出卖人以库存不足为由拒绝交付商品的行为属于违反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

网络购物未到货,出卖人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问: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某公司购买了2部手机,花费1.2万元。经过漫长等待后,被告知物流公司将手机弄丢了,此时消费者应当向谁索赔呢?

答:消费者与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是,《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商品尚未交付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所以,消费者在未收到货物时可以向出卖者索赔,作为商家的某公司在发现消费者未收到货物时,应当及时向消费者退款,然后向物流公司追偿。

消费者在网络直播间购买到不合格商品,有权向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主张权利

问:网络直播带货往往会有很大的优惠活动,但是,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货时,直播带货者和平台经营者往往会相互推诿。尤其是网络平台经营者有可能会以不是商品出卖人为由拒绝承担退货、退款责任,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何应对呢?

答:《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有权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潇)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COPYRIGHT版权所有 : 吉林日报

ICP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吉B-2-4-2010002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431-8861522 爆料电话 : 0431-886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