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蕾)最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一起经济纠纷案。2013年原告于某分两次共借给被告藏某借款3万元,未要求其在借条上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8个月,若未按时还钱,一年利息为1500元。直到今年,被告藏某归还了原告于某2万元后,不再承认之前的欠款。
此案中,于某向藏某出借资金虽超过10年,经审理查明,臧某在2023年向于某还款2万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藏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债务债权真实存在。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藏某同意一次性向于某支付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