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国之重宝、天下之结。当今,诚信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和高质量的社会信用环境,既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保障,起着维系社会经济秩序、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部署。立足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是我们重要的努力方向。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诚信建设始终与之相伴并不断推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深度融合。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注重和加强制度化诚信建设,进一步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深刻转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发展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激发经济高质量发展活力。
建设内容完善运行高效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积极推动从上到下各级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使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形成“一张网”,逐渐实现各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一体化信用智能中枢,为政府和市场提供智能分析、风险预警和监测等深层次服务。深化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依托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和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数据向基层实现纵向共享,公共信用数据和社会数据的横向共享,做到依法依规利用信用信息,最大限度体现信用信息价值。
结合政务服务优化和“一网通办”工作,积极依法行政、守信践诺,推进审批替代型或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等工作。鼓励通过信用承诺部分取代前置手续、审批报件,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信用承诺替代审批制度项目清单,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推进“信用管终身”机制建设。要持续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信用管终身的关键是信用产品和信用应用,要不断探索信用积分累积及奖惩模式,让守信者可以在优惠政策、财政资金以及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方面得到更多机会,凸显信用价值。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红黑名单”等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使各类信用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