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晓溪 刘芮廷)近年来,常有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科技手段实施犯罪行为。日前,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前不久,赵某为谋取利益,联系侯某(赵某战友),称自己可以通过电脑操作异地审验驾驶证,驾驶员有违法行为导致驾驶证被扣分后,无需进行学习程序,可以免除相关处罚,让侯某联系需要办理该项业务的驾驶员。赵某、侯某达成共识后,两月时间里,侯某向赵某提供大量驾驶人的身份信息,赵某利用电脑操作,登陆并修改相关平台,操控修改后台数据信息。赵某通过违规操作,使二百余名大车司机免除学习程序。赵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5050元,侯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1680元。案发后,赵某、侯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侯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受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