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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读者之声

倾情化解酒厂与林场纠纷

本报讯(白璐)日前,桦甸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酒厂与林场纠纷。

原告某酒厂与被告某林场原本共有一口水井。今年3月,林场启用新井废除旧井时并没有通知酒厂,导致酒厂酒曲菌全部坏死,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酒厂负责人多次找到林场负责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便将林场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了解到林场属于国有企业,因其申请赔偿款程序复杂,且数额过高,仅同意承担酒厂部分损失。酒厂负责人要求林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办案法官对双方反复释法析理,并与酒厂负责人分析利弊、释明利害,告知其若提出司法鉴定须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酒厂已被清理过,取证困难,等待鉴定结果期间酒厂不能继续使用。办案法官在动员酒厂减少赔偿金额的同时,对林场负责人从情理、法理的角度耐心劝说,引导其意识到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林场赔偿酒厂经济损失2万元,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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