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同、施工合同、材料合同、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及买卖(购销)合同,对账单、赊欠业务、物料确认单、材料接收单等)须加盖本公司备案公章或备案合同专用章并同时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均非本公司意思表示,本公司不认可文件效力。
声明发出前已持有相关文件的组织个人须在本声明发出60日内持已有文件到本公司核对真伪,向我公司申请补盖备案公章或备案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经核对并补盖备案公章或备案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本公司不予认可。特此声明
吉林省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