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百姓“老有所养”的基础和保证。为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我国自2017年起启动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
划转的“真金白银”如何运作好、管理好?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划转完成后的国有资本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作出规范。
规范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 促进股权及收益安全
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启动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改革。根据方案,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是任务的“上半场”。在划转工作完成后,如何管好、用好资金,进一步做大“蛋糕”是关键。
据介绍,划转后的国有股权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三部门此次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依据。”这位负责人说。
严格审批国有股权运作管理 规范并拓宽现金收益投资范围
办法对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作出多项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围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其中,中央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还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围绕现金收益,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
“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并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何代欣说。
据介绍,办法实施过程中,财政部还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情况及运作管理需要,适时报请国务院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多措并举加强对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按照10%的比例划转股权,再考虑到划转对象为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划转的国有资本规模可达到万亿元级别。对于这些“真金白银”的运作管理,必须加强监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
此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
办法还明确建立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社保基金运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此次出台的办法在规范运作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多方面明确举措,着力将划转后的国有资本管好用好,为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保障。”何代欣说。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