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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理论

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

秦芳菊

金融是“国之大者”,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法治是金融稳定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金融法”的要求,并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强化法治的护航作用,持续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一体推进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近年来,各类金融活动呈爆发式增长,金融领域新产品、新场景和新业态层出不穷,金融活动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给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和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发展,金融领域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社会危害不断扩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这为完善金融法治工作、推动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方法路径。面对新形势、新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全会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力跨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道重大关口。

坚持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活动。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活动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公平,‌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着力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金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持续提高金融法治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同时,‌应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并发挥好三者之间的制衡约束作用。

依法加强金融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金融监管是确保国家金融系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依法将金融活动全流程、各环节都纳入监管,持续健全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制度,提高监管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要全面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严肃查处影响金融稳定、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风险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真正做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增强金融干部法治意识,提高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为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提供坚强组织和队伍保障。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在金融机构内部,全面开展分层分类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员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邀请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走进金融机构,为员工普及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金融犯罪特点,筑牢金融领域安全防线。同时,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政法相关单位对接,建立长期普法共建机制,通过共同举办金融法治小课堂、法治专题讲座、金融法治读书会等活动,不断提升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法治素养。

加大金融执法司法力度。面对形式各样的金融违法行为,要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做到一贯到底、一严到底、一查到底,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协同合作,推进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之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更好形成警示效应。搭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警分析机制,对执法办案中涉及金融领域的线索和信息,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置,并结合个案预防工作,摸清金融犯罪的高发行业、发生规律和最新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提高早防早治、精准打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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