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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评论

治“守密之约”失信需“法治之约”

戴先任

据媒体报道,因“老东家”追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拥有多项职务发明专利的王元召(化名)被索赔200万元。近日,接到仲裁裁决书后,无法接受败诉结果的王元召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涉企人员流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涉及竞业限制、知识产权权属、侵害技术秘密等。

企业的一些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要求这些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出于保护企业核心利益和正当权益的目的。对于员工来说,既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有了保密义务。如果劳动者离职后,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是掌握公司关键信息后自己成立同类型公司,造成原公司损失,离职员工就有违诚信原则,涉嫌侵犯了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屡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比如将“原东家”的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企业,或是将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作为跳槽的资本,作为向其他企业换取高薪的“筹码”;或是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等等。这些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会造成企业权益受损,侵害企业正当权益。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比如企业经营者要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相应等级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加强员工保密教育等等,给商业秘密上好“保密锁”。

与此同时还要看到,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内容过于严苛。比如,一些普通劳动者被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就有一些职业为厨师、理发师的劳动者。这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竞业协议既不能“牛栏关猫”,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没有起到应有作用,也不能成了“霸王协议”,把普通劳动者“套”在里面。

要给劳资双方都戴上法治“紧箍咒”,让竞争限制形成双向约束、双向限制。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强化监督,督促企业尊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要让竞业协议等“守密之约” 成为“法治之约”,厘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边界,合理设置竞业条款,督促劳资双方能够恪守诚信、相互尊重,从而避免企业逾越边界、侵犯劳动者权益,同时也避免劳动者侵犯企业利益,让竞业限制成为双向约束的“防护网”,更好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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