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长二责拆决字(2023)第一0001号
刘淑萍:
经查:该建筑为砖混和彩钢结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公园路与和顺三条吉盛小区1-14栋与1-21栋之间,面积为1250平方米,现作为商业用房,对吉盛小区车棚进行改建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违法建筑所有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
该建筑所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