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越充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就越需要强化。要做到按“需”供给、因“数”而为,在安全为要的前提下,确保公共数据资源供得出、供得稳、流得动、用得好,实现良性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
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这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公共数据资源体量大、价值高、覆盖广,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对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
近年来,公共数据面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在开发开放利用上,仍存在政策引导不强、定价机制缺失、授权经营模式路径不清、持有主体运营能力不足、资源价值未合理释放等问题。尤其是在资源供给、应用创新、权益分配等方面,“不敢”“不愿”“不会”等问题比较突出,要素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破解之道。
《意见》聚焦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和公平,从扩大资源供给、规范授权运营、鼓励应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措施和规范,有助于全面激发供给动力和用数活力,能够进一步释放其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等方面效能。
理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制机制,更好带动全社会数据资源融合,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意见》的实施,将对全面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用数活力产生直接推动作用。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离不开基础设施保障,也离不开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要加大相关社会资本的引入力度,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水平,促进数据产业“量”“质”齐升。
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在厚植开放共享理念基础上,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越充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就越需要强化。要做到按“需”供给、因“数”而为,既满足不同的应用需要,也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在安全为要的前提下,确保公共数据资源供得出、供得稳、流得动、用得好,实现良性发展。要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应当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严禁运营机构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必要之举。要强化合理合法开发利用,为数字经济培优做强注入强大能量,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档加速奠定基础。完成好这项重要工作,把好事办好,离不开兴利抑弊、良法善治,更离不开各方力量的广泛参与。要积极营造数据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携手共创数据利用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