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和“雷霆2024”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查处某家电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家电经销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一款灶具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室内型)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查处某汽车配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配件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0个离合器盖总成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管局汽开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销售的药品“抗病毒口服液”广告宣传中“纯进口”与事实不符,为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公主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查处某炊具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炊具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一款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查处某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气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对进站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舒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大米案
舒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某粮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超级小粒王”专利号:201630607962.3已终止情况下,灌装50袋印有上述专利号大米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舒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行为案
辽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没有检定合格证书,经检定人员现场检定,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辽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法行为案
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台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48V)安装60V蓄电池,电池容量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柳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指定管辖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原厂生产,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与原程序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加油机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违法行为案
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委托质检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测报告结论为该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装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梅河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民生领域各种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