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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理论

加快推进非遗数字化发展

崔 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有效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利用数字化技术让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融入百姓生活,不仅能够增强大众的文化自信,提升民族凝聚力,同时还能够增强文化输出力,提高文化软实力,助力非遗事业快速发展。

用数字技术促进非遗档案的多样化保护。我国非遗形式多样、技艺精巧,普通展陈手段很难完全呈现其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而数字化的发展和应用,给非遗的展示传播提供了广阔路径,有助于开拓更广泛的文化传承空间、新的文化体验方式以及新的文化传播业态。为此,要利用数字技术重塑保存模式,通过数字图像处理、三维扫描、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全方位、多感官记录非遗信息,实现对非遗文化价值的深度挖掘和生动再现,并建立涵盖综合型、专题型等多类型、多主体建设的非遗数据库体系,将非遗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可再生的数字形态,进而进行整理、分类和编目,实现非遗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同时利用数字化为非遗传播及传承提供更多路径,借助网络平台、多媒体出版物、虚拟博物馆等一系列形式,打破时空限制,使受众能够无障碍访问非遗项目;依托人机交互、丰富多样的活动提升非遗文化影响力,扩大传播范围,提升受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水平。

用数字技术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非遗作为文化资源,因其自身的精神特性和可衍生性,天然具有通过创新、转化谋求赓续传承、持续发展的潜力。数字技术的运用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开辟了一条更加鲜活的生存发展路径。要充分借助直播、短视频、电影、纪录片、数字藏品、虚拟现实等形式和媒介宣传非遗,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在数字世界再次展现其有声、有色、有形、有气势的一面,让更多人能够领略到非遗的独特魅力和文化价值。要推动非遗与现代科技、艺术、设计等领域深度融合,催生出新的产品和服务形态。比如利用数字技术为传统工艺品制作提供技术支持,对传统工艺品进行再创造,使产品更加符合现代需求,提升产品附加值,更好地满足受众的文化消费需求。

用数字技术赋能非遗产业高质量发展。数字化技术正在成为全方位展示非遗的新方法,非遗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审美价值也正在通过数字化技术实现高质量的传播效果。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要推动非遗与旅游、电影、动漫、游戏等产业融合发展,开辟“非遗+数字+产业”的发展之路,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不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创造更多经济价值。比如游戏《天龙八部》与宋锦传承人携手,联合打造“千秋锦绣”系列活动,让年轻人在数字世界领略传统非遗的魅力,通过内容共创,将非遗与数字产业深度融合、共同发展,不仅创新非遗数字化形态,也为非遗产业的发展创造新机遇、开辟新路径。要利用电商、直播等形式开辟非遗产业新市场,鼓励非遗传承人借助数字短视频、电商、直播平台展示传统技艺,在提高传播效率、扩大文化影响力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进而带动非遗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数字化非遗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利益平衡需求相契合。要进一步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数字化成果制作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针对非遗数字化成果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保护条款或补充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力,使非遗数字化制作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大程度激发制作主体的创作热情。同时加强非遗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度,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培训等活动,普及非遗知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鼓励社会各界对非遗数字化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作的进程。

完善非遗传承数字权益均衡机制。权益均衡机制是对创作主体的一种保护,能够有效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要创设“充分告知+实质同意”规则与惠益分享机制,增设强制许可制度,明晰权利属性、确定权利主体范围,明确权利内容,包括文化尊严权、文化隐私权、事先告知同意权、来源标示权等,严厉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构建完善的非遗数据安全监管体系,从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应用和服务标准等层面,制定明确的非遗数字化保护标准和规范,实现非遗资源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建立非遗数字化行业协会或联盟,鼓励行业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非遗传承人和相关群体的权益,防止非遗的滥用和误用,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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