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禹龙经贸有限公司:
因贵方未按照《吉林省信龙能源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2024年04月30日前缴纳出资,我司于2024年10月16日在《吉林日报》登报公告《股东出资催缴函》,明确要求贵方按照20%的股权比例完成对应出资额的实缴行为,并要求贵方于收到《股东出资催缴函》之日起60日内即2024年12月16日之前补足出资。
但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贵方仍未补足出资人民币 200 万元,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向贵方致函如下: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贵方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
另外,我司保留要求贵方赔偿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我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特此函告!
吉林省信龙能源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