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6日国家出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紧锣密鼓地谋划本地水资源税改革相关的重大事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抢前抓早、倒排工期,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和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于11月27日率先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确保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12月1日如期实行。近日,记者采访了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省水利厅水资源处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对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进行深入访谈。
问:我省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也提出相应要求。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贯彻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必须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2024年10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省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改革试点,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
问:国家对改革试点有什么部署要求,我省如何落实?
答:国家对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提出了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总体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国家3部委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额、减免税情形等基本原则和总体规定,并将部分事项授权各省级政府确定,包括制定本省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以及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农业生产取用水和生活用水的减免税政策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在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时,确定了坚持税费平移、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不提升居民水价的原则,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相关政策内容和改革配套措施进一步细化,面向部门、面向社会反复征求意见,多方凝聚改革共识,严格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11月27日正式印发《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保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吉林的顺利实施。
问:我省在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时,具体明确了哪些改革试点事项?与原来水资源费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明确了四项授权事项。
一是科学拟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国家《办法》将全国各省划分成7个档次,对每档分别设定不同的地表水、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我省与陕西、宁夏、辽宁、黑龙江同档,执行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0.3元/立方米,地下水0.7元/立方米。同时规定,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0.008元/千瓦时,原则上不高于费改税前水平;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情形要从高确定税额。据此,我们参考原水资源费标准,拟定了全省各行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适用税额,具体包括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以及发电用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用水等适用税额,集中在《吉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中体现。按各项税额综合测算,我省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0.30元/立方米、地下水0.70元/立方米,符合国家最低平均税额规定。此次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将有效利用我省地表水相对丰富特点,以水资源要素优势,支持和引导企业节约用水,降低用水成本,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合理确定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国家《办法》规定,在计算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时,可以扣除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照国家分类标准,我省属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中的一类地区,漏损率应控制在10%以内。同时考虑到全省各地供水管网漏损率实际较大情况,对此,我们既兼顾国家政策目标,又贴合供水企业实际,采取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过渡期政策:2024年至2026年为16%,2027年至2028年为13%,2029年及以后为10%。通过设置过渡期,逐步降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既缓解因改革试点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又能鼓励相关企业加强管网维护改造、加大节约用水和打击违规取用水行为,体现水资源税改革节水导向。
三是确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的计征方式。我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平移原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对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对循环式火力发电等其他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四是明确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的减免税政策。《通知》明确,在试点期间,我省对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此前,水资源税仅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对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有明确税额标准的,此次调整后,实现了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政策支持的全覆盖,将进一步支持我省农业农村发展。
此外,为确保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我省还设置了取水许可证办理过渡期。对于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通知》明确,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取得取水许可证,在此期间缴纳水资源税按正常标准适用税额执行;到期未取得的,其在2024年12月1日起发生的取用水全部视同超计划取用水,按照超计划取用水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全部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问:水资源税改革实施后,将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答:国家《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从税收制度设计上看,改革试点不会影响自来水价格,对于企业而言,改革试点将更加突出税收调节作用。从整体看,我省在税额设置上,是在税费平移原则下,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平均税额进行了小幅度调整,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改革试点增加税收负担。对于工业用水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政策将更好发挥激励作用,促使企业改进生产设备,使企业生产方式向节约型转变。
问:滑雪场被列在特种取用水范围内,这对我省冰雪经济发展是否会带来影响?
答:滑雪场是冰雪经济的典型代表,在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中,我省予以重点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取用地下水和特种行业取用水应从高确定税额标准。滑雪场作为特种行业,虽然造雪取用水量较大,但以取用地表水为主,冰雪消融后仍回到地表、河道,并未对水资源造成过大消耗。因此,吉林在税额标准制定上,维持原水资源费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标准不变,对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倍征收,即地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4元/立方米。相较于我省平均税额标准来说,完全符合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的原则。一方面,发挥了我省地表水水源优势,可以引导其他特种行业向取用地表水转变;另一方面,滑雪场取用水税收负担得到有效控制,能够助力我省冰雪产业企业轻装上阵、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