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征先生(身份证号:22011219******0498),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本公司经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本人拒绝签署《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现通过公告送达方式,请你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本公司办理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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