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08版:理论

加强个人数据权益保护

王华秀 许明慧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应用与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变革力量。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激发数字经济创新活力”“加快完善数据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个人数据是指载有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数据,其经采集、加工、处理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些价值必须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保护个人数据权益、规范获取及使用途径,不仅事关个人权益维护,也关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未来,必须持续强化个人数据权益保护,依法规范采集和使用,促进合理利用,进一步激发其经济价值,以制度化、规范化的个人信息保护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打牢根基。

协调好保护用户自主选择权益与实现标准化协议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使数字经济发展和个人正当利益保护相得益彰。标准化协议大幅提升了交易效率,但其广泛应用也给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如用户下载使用某些APP时,页面会跳出《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并仅有“同意并继续”“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且其中包含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授权条款,与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也以概括授权的方式被不合理收集,有违数据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选择自由,亦违反我国法律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原则。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受实现处理目的最小范围的限制,尽可能降低数据权益受影响程度。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信息保护规定,明晰数据采集、处理、使用的边界,健全保护制度,充分体现个人数据标准化协议的特殊性,明确用户被迫同意的情形,归纳总结超范围授权的典型情节,健全用户随时取消授权机制。相关司法解释也应进一步细化“知情同意”规则,请求获得同意必须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并要求个人数据控制者承担证明数据主体同意其处理个人数据的举证责任。同时,数据主体同意数据处理者使用其个人数据应不受限制,且有权随时撤回,以此提升人们对数据安全环境的信任度。

全方位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推动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关注点由单纯强调财产价值转向同时注重人格权益保护。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也不鲜见,如部分商家、平台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事件时有出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因此,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主体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加强对重点对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努力构建多元共治的个人数据保护新格局。一方面,要健全个人数据使用和流转监管体系,对个人数据密集型行业、企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标准,相关个人数据根据不同性质划分为不同类别,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注重敏感信息监管,划定数据信息保护“红线”;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个人数据采集、使用行为,把人格权益摆在优先保护的位置,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于泄露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杜绝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损害人格权益的现象,着力构建可信赖的数字环境。

依法保护个人数据权益,创新大规模小额侵权案件救济方式。大规模侵权案件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且损害结果严重的侵权案件。尽管其整体危害严重,但分摊到个体,损害可能是轻微的,受害者在利益权衡下,很可能迫于诉讼成本压力而放弃维权。因此,要进一步畅通个人信息保护的维权渠道,健全相应赔偿制度,解决好个体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意愿低等问题。为保护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起诉,则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大规模小额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特别应对,可采取以行为弥补公众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比如要求侵权人向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印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宣传单等,既跳出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困境,也能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助力增强公众数据权益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大众为织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网贡献力量。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COPYRIGHT版权所有 : 吉林日报

ICP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吉B-2-4-2010002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431-88600010 爆料电话 : 0431-886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