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应充分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石作用,通过精准制度供给、严格规则执行、高效权益保护,构建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等途径,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以法治力量护航创新发展。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离不开良法善治的护航。必须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强化规则执行,为创新行为提供坚实保障。一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围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优化专利申请审查机制,构建以专利权保护为核心、商业秘密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和阻碍科技创新的行为,增强创新信心,推动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的生成与转化。二是优化市场规制法律供给,支撑产业创新与升级。完善信贷支持、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财税法律规则,引导资金流向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产业和企业;发挥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细化平台经济等领域的垄断行为认定标准,打击数据滥用、以算法优势扰乱市场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跨区域联合执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良性互动。三是构建绿色法治屏障,引领发展方式转型。全面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等规则入法,为低碳技术应用提供法律制度支撑;严格执行以生态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相关法治“硬约束”,强化环境执法和司法环节的衔接,构建“惩戒—修复—监督”治理闭环,织密新质生产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网。
以高质量法治供给保障新质生产力要素组合优化。新质生产力需要更大规模的高素质劳动者参与、更加智能的劳动资料投入、更为丰富的新质劳动对象夯基。依法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提供充分法治保障,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是切实完善人才激励的法治保障,更好激发“第一资源”活力。尊重科研人员创新主体地位,全面保障其研发自主权,通过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配套规则,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探索不同类型劳动者持股激励机制,通过完善技术入股等规范体系,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增强人才黏性;合理调整平台经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保障新型劳动者的离线权、消息权等权益,确保其投身新产业、新业态的积极性。二是优化技术应用伦理规则,助力劳动资料有序迭代。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电商平台等新业态,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立场,允许企业在可控范围内试错,释放新型劳动资料的倍增效应。要通过《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明确技术应用红线,禁止算法价格歧视、强制用户数据授权等行为,防止风险外溢。坚持科技向善导向,强化新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朝着有益可持续方向发展。三是健全数据治理法律体系,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数据作为重要的新质生产要素,对发展新质生产力起着基础性作用。必须完善以《数据安全法》为核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为配套的数据治理规范体系,严格执行分类分级保护规则,明确各类数据产权归属、安全流通、有序利用和风险规避等治理原则,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有序使用平衡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筑牢法治之基。
以不断优化的法治环境守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质生产力跃迁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支撑。要以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资本有序参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各类发展主体公平竞争。与此同时,要积极拓展新质生产力发展空间,通过构建涉外法治体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优化争端解决机制,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塑造公平包容的国际环境,护航经营主体行稳致远。完善反制裁法律工具箱,推动《反外国制裁法》实施细则落地,通过帮助企业及时识别跨境业务中的涉外法律风险,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参与力度等途径,帮助新质生产力发展主体开拓对外发展空间。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数字贸易、碳中和等新兴领域,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输出中国规则;推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国内法转化,将数据本土化、算法透明度等主张纳入国际标准;加快《网络安全法》等与国际相关协定的衔接,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经济法治化治理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法治手段优化国际营商环境,依托自贸试验区探索国际仲裁与调解规则创新,推广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修订《外商投资法》等配套条例,明确新质产业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稳定投资者预期,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风险可控、合作可信、发展可持续的国际化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