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04版:理论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

王雪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坚持这一原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也是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五五”时期要深刻把握“市场有效”的底层逻辑和“政府有为”的实践边界,构建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集中体现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深化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高效性,又彰显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全会将其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再次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与政府共生共荣的内在逻辑。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关键在于走出了一条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独特道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党始终坚持在实践中探索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最佳平衡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重大步伐,既大幅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又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挑战,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协调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才能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是应对“十五五”时期困难挑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国际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有待提升,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等领域存在短板。破解这些问题必须更好统筹市场和政府关系,推进二者深度结合,如此才能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体现了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

有效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其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流向效率更高的领域,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有为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其核心在于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通过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式弥补市场失灵的弊端,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政府作为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还承担着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使命,通过税收调节、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政策,致力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

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不是简单的功能叠加,而是基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融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无所作为;政府更好发挥作用,也不是要取代市场,二者结合旨在实现功能互补,让市场更好地解决效率问题,政府着重解决公平问题和外部性问题。应进一步明晰功能发挥边界,根据发展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保持二者动态平衡。如,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既要发挥市场创新活力,也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深度结合

全会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落实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重要原则,需要聚焦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推动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协同发力。

“两只手”协同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发展难题,优化经济结构。一方面,要以市场化改革释放“有效市场”活力,以精准政策供给强化“有为政府”功能。以建设统一大市场为牵引,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区域壁垒。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让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同一赛道上公平竞争。政府应聚焦“市场管不了、管不好”的领域做好“补位”与“引导”,特别是民生保障方面,需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同时健全重点领域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合力攻坚作用,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过程中,市场动力不足时政府可通过政策工具,引导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研发;新兴产业培育过程中,面对初期市场投入风险高难题,政府可通过建设产业园区、搭建应用场景、组织供需对接等,帮助企业跨越“死亡谷”;区域协调发展方面,通过编制跨行政区发展规划、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等,引导市场要素向欠发达地区流动。

以制度创新保障“两只手”协同发力,确保“结合”行稳致远。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必须强化制度化安排,避免“运动式治理”。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机制,用法治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建立政策协同机制,打造跨部门政策统筹平台,持续加强政策联动;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动态监测政策效果,及时调整优化政府干预力度和方式,确保市场“有效”不缺位、政府“有为”不越位。

(作者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联系我们|COPYRIGHT版权所有 : 吉林日报

ICP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网络经营许可证 : 吉B-2-4-20100020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1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431-88600010 爆料电话 : 0431-886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