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溪)日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滑雪的纠纷案。法官提醒:雪季来了,滑雪要慎重,想周全些,小心惹纠纷。
原告崔某经安教练介绍由谢教练陪同滑雪,在甲滑雪场滑雪时,不慎受伤,造成左侧锁骨骨折。崔某起诉谢教练、安教练、甲滑雪场及乙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但被告方各执一词,均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崔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滑雪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应认定其与监护人自身并未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甲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管理者,履行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崔某发生事故后提供了伤员救助和初步诊疗,并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但甲滑雪场应当对非滑雪场内教练违规教学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对滑雪消费者及时提醒,崔某在接受甲滑雪场滑雪区域内非滑雪场教练员的教学过程中受伤,与甲滑雪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甲滑雪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最终确定谢教练承担50%责任,安教练承担20%责任,崔某自行承担20%责任,乙保险公司替代甲滑雪场承担1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经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及耐心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被告方均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纠纷得以最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