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南人社监令字[2025]133号)进行整改。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关区综治中心321室领取罚没票据并缴纳罚款。代收罚款账号:7040620109000009,开户行:吉林银行自由大路支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