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违法行为:拖欠王峰等13人工资300957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立即支付王峰等13人工资300957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