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维(吉林省永恩康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在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长石公路5公里处奥特莱斯院内建设的吉林省永恩康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属违法建设,本机关已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长空建执)行处罚告〔2026〕002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用直接或其他方式送达违法当事人,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吉林省永恩康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的吉林省永恩康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建设。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序号138,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以下权利:
1.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2.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现予公告。
送达人:吴志学 王满庆
见证人:王丹丹
长春临空经济示范区(长春空港经济 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