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主体不适用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的界定,因而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隔离,其工资权益如何保障
答:一、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二、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情形,导致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是对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二是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其工资。三是对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用人单位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而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答:若用人单位各部门工作如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所依赖的复工条件不同,个别部门(客户接待、对外餐饮服务等)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对该部门劳动者可以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边姝予)